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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学实施“快乐活动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学实施“快乐活动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1〕53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发挥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创设有利于学生学习实践的平台,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经研究决定,自2011学年起在小学阶段试行“快乐活动日”。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小学实施“快乐活动日”指导意见》(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小学要充分认识实施“快乐活动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设计,有效实施,把设计和实施“快乐活动日”作为小学提升课程领导力的重要抓手,通过实施“快乐活动日”,提高学校课程统整规划、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创新课程实施模式等能力。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设条件,提供经费、资源保障,合理协调、整合区域内各种教育资源,指导辖区内各小学根据所附指导意见设计和实施“快乐活动日”。相关社会教育资源可参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改革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开展课程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49号)所列名单。

  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要加强对“快乐活动日”体验式课程的研究和指导,及时发现和推广学校在“快乐活动日”实施中创造的经验和案例,适时组织学校进行专题交流展示活动。

  三、市和区县督导部门要把小学“快乐活动日”的实施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的内容之一,督促学校利用“快乐活动日”,有效开展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各区县和小学在试行“快乐活动日”的过程中,应加强协作、交流和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相关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委基础教育处。

  附件:上海市小学实施“快乐活动日”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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