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0〕8号 2010年11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排气污染控制
第三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逐步淘汰高污染车型。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车辆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车用燃料、车用燃料清洁剂及添加剂。
第五条 生产、进口和销售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称排放标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和监督抽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结果作为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依据之一,对未经过省环保厅委托的承担机动车污染检测机构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