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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宿政规发〔2010〕3号 2010年6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发展环境,优化行业内部结构,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建筑业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份额,打造并巩固在全市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07〕135号)精神,结合新形势下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培育2-3家特级企业,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6家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30家以上;争创国家鲁班奖或国优项目2项以上;“十二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年增长18%以上,建筑业从业人员保持40万人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 10%以上。
  二、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市直和每个县(区)应选择2-3个以上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引导企业优化组合,鼓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系,鼓励建筑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对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积极引导企业深化改革,鼓励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二)提高科技水平。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建立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市、县(区)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市、县(区)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组成帮扶对子,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形成校企双赢新局面,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
  (三)强化精品意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重奖创优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企业获国家“鲁班奖” 或国优项目奖的,由获奖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获省“扬子杯奖”的,由获奖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和负责施工获奖项目的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投标时分别给予5分、2分、1分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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