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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创业培训机构在3年内未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和已建立但未开展创业实训的,予以1年时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取消创业培训机构资格。今后新建创业培训机构必须有自建或联建的实训(孵化)基地,否则不予认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全省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对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及创业促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社部门及各创业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要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的发展规划,积极建立和培育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三)客观公正,搞好推荐。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省厅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地创业培训实训(孵化)的考核及推荐工作,努力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推荐上来。同时,要掌握节奏,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当年任务的推荐工作。

  联系人:齐 姣

  联系电话:0431-88690681(传真)

  电子邮箱:qijiao16@sina.com.cn

  通讯地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座1206室

  邮  编:130022

  附件: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申报书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申报书

  申报单位:    (公 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

 

  投资主体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

      人

  年培训人数

      人

  基地面积

     平方米

  入驻企业数量

      户

  主要

  工作

  业绩

 

  县市

  人社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市州

  人社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省人

  社厅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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