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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的意见
(吉人社办字〔2011〕17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现更好发展,现就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创业条件加快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建设

  (一)认真制定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按照逐步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一体化的目标,省厅决定从2011年至2013年,利用三年时间,按照全省创业培训机构总数3:4:4的比例,引导各创业培训机构普遍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实现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的有机结合。各地要按照省厅提出的总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把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各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在三年时间内全部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创业实训人员在模拟创业环境下,演练创业过程,积累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创业培训机构有能力自建的,可进行自建。不能自建的,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与各类创业园区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进行联办。建立的创业培实训(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并且要有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和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充分利用实训(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实训工作。各机构组织培训的学员进入实训(孵化)基地进行实训的人数,不应低于当年培训合格总人数的30%;在实训(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的人数不应低于实训人数的30%。

  二、加强管理,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一)完善工作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孵化)基地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形成职责分明,全面合作的推进机制。各创业培训机构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一体化的工作体系,把创业培训实训(孵化)从制度和工作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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