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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八、严格落实《滨州市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加快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逐步打造商业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完备、管理水平较高的市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对于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区域内建设、改造的商业网点项目,实行部门并联审批制度。
  十九、支持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分离后成立的服务业企业,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大力拓展服务领域,企业因主辅业务分离造成税、费负担增加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二十、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十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二十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滨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新成立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到县、乡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制定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办法,对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由市、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部分,按照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二十三、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十二五”期间,通过银行和政府基金联合贷款,每年筹措2亿元,加大对服务业十大支柱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全市银行业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2个百分点,重点加强对服务业四大载体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十四、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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