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科技研发服务企业。鼓励企业以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为基础,组建新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形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体系。
大力发展设计策划及其他服务型企业。鼓励企业将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文化创意等环节,融合成一批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服务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对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因成立服务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补助该企业作为扶持资金,暂定3年。
(二)对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参照民营企业的政策,实行“零成本”注册,减免相应的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减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鼓励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对其重大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垫付部分前期费用。
(四)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采取加速折旧,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企业可以将新组建的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利税等合并进入原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八)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市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09〕31号)的有关扶持政策。
(九)对新设立的服务企业,金融机构在资金上优先予以照顾和倾斜,优先提供资金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保障措施
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改、工信、国资、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协调服务;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并认真落实兑现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要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及税收征管工作,研究新方法、新手段,切实提高质量;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分设的登记、证照办理等工作;统计部门要搞好数据统计汇总,为工作考核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