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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若干意见和深化综合治税依法强化征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力发展科技研发服务企业。鼓励企业以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等为基础,组建新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形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体系。
  大力发展设计策划及其他服务型企业。鼓励企业将设计、咨询、策划、广告、工业文化创意等环节,融合成一批高附加值、高层次的设计策划服务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对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因成立服务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补助该企业作为扶持资金,暂定3年。
  (二)对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参照民营企业的政策,实行“零成本”注册,减免相应的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减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鼓励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对其重大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垫付部分前期费用。
  (四)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采取加速折旧,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企业可以将新组建的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利税等合并进入原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八)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市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09〕31号)的有关扶持政策。
  (九)对新设立的服务企业,金融机构在资金上优先予以照顾和倾斜,优先提供资金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保障措施
  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改、工信、国资、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协调服务;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并认真落实兑现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要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及税收征管工作,研究新方法、新手段,切实提高质量;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分设的登记、证照办理等工作;统计部门要搞好数据统计汇总,为工作考核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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