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制造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的,鼓励母体企业向生产服务业企业划转资产,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五、扶持政策的申请与审核
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应持有关资料到财政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一)企业申请
1.受理部门
属于市级集中税收征管的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申请;属于市级委托税收征管和区县属地税收征管的企业,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申请。
2.申请时间
扶持政策内容第(一)、(二)项的申请时间为季度终了30日内;扶持政策内容第(三)、(四)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份。
3.申请资料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3)季度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4)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审核
属于市级集中税收征管的试点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
属于市级委托税收征管和区县属地税收征管的企业,由区县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初审,并于企业申请后的30天内报市财政部门。
六、扶持资金的拨付
按照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级和区县级“转方式、调结构”专项资金共同承担、分别安排。
市财政部门终审后的30天内,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分别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属于市级集中税收征管及市级委托税收征管的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属于区县属地税收征管的企业,先由区县财政全额拨付;拨付的资金中,属于市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采取年度财力结算方式专项返还企业所在区县。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按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七、扶持政策的衔接
试点企业既符合以上财政扶持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从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但相关政策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