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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鼓励制造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若干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四)对制造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的,鼓励母体企业向生产服务业企业划转资产,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五、扶持政策的申请与审核

  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应持有关资料到财政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一)企业申请

  1.受理部门

  属于市级集中税收征管的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申请;属于市级委托税收征管和区县属地税收征管的企业,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申请。

  2.申请时间

  扶持政策内容第(一)、(二)项的申请时间为季度终了30日内;扶持政策内容第(三)、(四)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份。

  3.申请资料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3)季度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4)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审核

  属于市级集中税收征管的试点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

  属于市级委托税收征管和区县属地税收征管的企业,由区县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初审,并于企业申请后的30天内报市财政部门。

  六、扶持资金的拨付

  按照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级和区县级“转方式、调结构”专项资金共同承担、分别安排。

  市财政部门终审后的30天内,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分别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属于市级集中税收征管及市级委托税收征管的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属于区县属地税收征管的企业,先由区县财政全额拨付;拨付的资金中,属于市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采取年度财力结算方式专项返还企业所在区县。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按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七、扶持政策的衔接

  试点企业既符合以上财政扶持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从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但相关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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