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火化设施改造升级。推动殡仪馆(火葬场)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六)优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规划建设。科学规划、优先建设骨灰楼堂,加快推进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不鼓励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经批准可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但必须同时在镇或行政村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堂,或由若干个行政村共建一个公益性骨灰楼堂,满足群众的不同层次需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
(七)移风易俗,鼓励树葬、海葬等。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积极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各市、县要在地理位置适中、环境良好的生态林区设置永久性树葬区,并相应配套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定期或不定期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树葬服务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可以镇或行政村等为单位划定树葬区域,免费供群众以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安置骨灰。树葬区一律作为生态公益林,按规定对林农给予财政补贴,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保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树葬区内可提供必要的追思纪念场所,满足亲属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
沿海地区要科学规划,在适宜水域设定骨灰海葬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免费骨灰海葬活动,并颁发纪念证书。可在风景秀丽、交通便利的海滨地区建立海葬纪念设施,为亲属提供缅怀追思场所。没有条件建立纪念场所的,要在当地公墓、殡仪馆建立纪念碑(墙)或设立纪念册,方便亲属追思先人。
三、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八)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按照《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加强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管理。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每座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每座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公顷。申请建设公墓,必须提供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必须同时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在殡葬改革初期批准建设,尚未办理土地、工商等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要依法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