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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二)实施统一规范的基本公共服务财力性补助制度。

  核定各镇街行政、治安、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跨区域市政主干道路养护支出方面的标准支出,对镇街基层行政、治安、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方面的标准支出超过标准收入(暂定为税收分成75%部分)的,由市全额给予补助。通过对镇街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资金缺口进行适当补助,逐步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基本实现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1-2013年的上述标准支出和补助数额核定办法详见附件1。以后年度的核定办法是否调整视执行情况而定。

  (三)调整部分收入项目镇街分成比例。

  从2011年起:

  1.将契税市镇6:4分成,调整为市镇5:5分成。

  2.将耕地占用税(减除缴省40%后的60%)市镇6:4分成,调整为市镇5:5分成(即镇从原来总额分成60%*40%=24%提高到60%*50%=30%)。

  3.将城镇公用事业费附加市镇65:35分成,调整为市镇5:5分成。

  4.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市镇7:3分成,调整为5:5分成。

  5.将社会抚养费市镇2:8分成,调整为市全额返还镇街。

  6.取消流动人员调配费镇街包干上缴任务。

  7.取消治安联防费镇街包干上缴任务。

  (四)进一步完善市与镇街财政激励机制。

  从2011年起,将现行的镇街超收分档按比例奖励办法,调整为所有镇街统一一个奖励政策,具体是:

  1.按镇街参与分成工商税收收入(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下同)比上年的增长率进行分段奖励,增长率越高,奖励比例越高,其中:

  (1)增长不超过20%的增收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市就奖励分成0.5个百分点,最高奖励10%;

  (2)增长超过20%的增收收入,每超过1个百分点,市的奖励分成比例在10%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0%(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2.对全市镇街参与分成工商税收收入比上年增收额前3名、增幅前3名的镇街领导班子进行奖励,1-3名的奖励标准从原来的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160万元、120万元,同时获得两项奖励的按其中最高标准奖励,奖励资金改为由市财政另外拨付。

  二、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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