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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备案样品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以及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经比对与配送、使用环节样品不一致的,由省局通报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并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存放保管备案样品的,检查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备案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经费请与当地相关部门协调落实。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

  附表2:常见剂型3倍全检量参考值

  附表3: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

  附表4:供货药品样品不予备案回执

  附表1:
  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

  供货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供货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标示生产企业

 

备案样品名称

规格剂型

样品数量

批号

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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