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规范路面运输行为。货物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和轴荷,不得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货物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自行卸载,消除超限超载状态。拒不卸载的,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连续三个月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含)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纠正的,列入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
11.严禁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办发〔2005〕30号文件规定,由公安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记分扣分。超限或超载10-30%(含)扣3分、30%以上的扣6分。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1年内累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达到三次(含)的,由交通、公安部门组织学习并重新考试,累计达到六次(含)的,一律取消从业资格。
12.构筑超限超载运输监控网络。交通部门要根据通道控制与区域控制、路网控制与节点控制、固定检测与路面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设施,科学布设治超检测站点,尤其要加强高速公路出入口、干线公路入市通道等重要节点的控制。其中,原二级公路撤销的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改建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与公安治安卡口统一规划建设。尽快完善省-市-县(区)治超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不断改进治超手段,逐步完成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建设。超限超载必须依据合格设备检测的数据认定。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检定合格的设备应及时核发检定合格证。治超检测站点要配合做好本区域货源企业装配载的检查。治超执法人员相对固定,一类站点不少于40人,二类站点不少于30人。
13.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公安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按照全国集中治超统一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大力推行区域联动治超执法,查处绕行和长途过境非法超限运输行为;采取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联动执法方式,在高速公路入口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阻截、就近卸载或劝返控制。鼓励乡道、村道管养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同时,建立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相互定期提供治超信息。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