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10〕2号 2010年1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业税收征管工作,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
1.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新《
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原则,规范开展各类保险业务,依法及时缴纳各项税收。
2.凡在我市新设的保险机构,必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3.在我市开展保险业务的异地保险机构,必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先向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办理工商登记后持营业执照登记证明、异地保险机构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的保险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退出我市保险市场。对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我市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由市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5.除大型商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险业务,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以外,严禁异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在我市的保险标的进行承保。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市工商、地税、质监、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实行部门联动,抓好税收征管
7.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义务,依法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收,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减免税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收、少收或拒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