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对服务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款;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对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款。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卫生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6加强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开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自觉申报纳税。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均要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7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高新技术及各类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款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委托代征,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积极的协助,依法代征、解缴税款,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受托方要按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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