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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五)建立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建立各部门、单位综合治税信息提供情况登记台账,对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程度等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不积极配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提高综合治税的控管水平

  (一)切实抓好主体税种和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1加强主体税种的税收管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建税在我省税收收入中占主导地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工商、电力、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在企业年检、企业用电、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2加强对医药、食品、粮油加工等民生企业的税收管理。要落实好国家支持发展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利于民,同时要加大对民生企业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掌控民生方面税收增减变动情况,发现异常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民生企业健康发展。

  3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土地使用权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4加强建筑业和采掘业的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相关税款。要加强对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采矿企业推行安装税控装置,加强对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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