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9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区;市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05]9号),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拟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推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具备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
(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五)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是国内或省内行业的优秀企业;
(六)企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
(七)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八)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二、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5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