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11〕424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提高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用于指导各类餐饮单位正确、规范使用食用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
为提高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用于指导各类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单位)正确、规范使用食用油。
一、采购要求
1、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采购的食用油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并能提供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不得采购非食用油以及“地沟油”、“潲水油”、“煎炸老油”等回收油。
2、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用油时应向具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者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预包装食用油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签标识,标签内容应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