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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农办〔2006〕29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和落实。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是《农业法》、《种子法种子》、《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等文件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完善监管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重金属残留等检测信息。

  一、基本情况

  (一)监管体系:组建了市、县级农业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负责全市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基本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构架。

  (二)监测体系:一是组建了成都市农业质量监测中心。具备开展农、畜、水产品产地环境条件和产品质量安全及种子质量的163个项目的法定检测能力。二是建立县级农业质量监测站。目前全市19个区(市)县和高新区建立了农药残留快速监测站。有5个区(市)县整合农业系统内部检测资源,建立了县级农业质量监测站。三是设立片区农技站和市场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有42个片区农技站和四个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快速监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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