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鲁检发〔2009〕15号)
各市级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省院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检察工作信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全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树立检察机关开放、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高检院的部署要求和《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行“阳光检察”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发布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活动、重大典型和阶段性工作情况等。
新闻发言人是指定的对外发布重要检察新闻信息,解释重大决策部署,并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作出回答的人员。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新闻宣传方针政策,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检察工作有关情况;坚持紧紧依靠党组领导,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逐步形成组织健全、职责分明、管理集中、运转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省院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受检察长指派对外发布我省检察机关的有关情况。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具体组织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院办公室为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机关各部门积极协助配合。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