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机构将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后,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参加培训。
五、考核方式
考核机构对医师业务水平测试,可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原则如下: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被考核人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的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获得县(区)政府以上、市部门以上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获得医学成果奖,无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或取得副高职称以上,在考核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可采用简易程序:
(1)5年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合格的;
(2)在07年、08年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的;
(3)在07年、08年参加二级以上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三基”考试,二次以上合格的;
(4)在07年、08年参加二级以上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实践技术操作考核,二次以上合格的;
(5)在07年、08年到西藏、榆林等支农半年以上、或出国及进修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一般程序除个人述职外,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考试;
2.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
3.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
4.抽查其本人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史及其他文书;
5.其他。
六、不合格情形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的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视为不合格。
有《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第
二十七条款之一的,认定考核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在2007年至2008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所在机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考核不合格: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发生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完全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