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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考核不合格人员暂时停执业3-6个月,接受我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另行安排)。
  三、考核范围划定
  (一)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后,将情况汇总后报苏州市卫生局。
  (二)沧浪、平江、金阊三城区内定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负责本单位的医师考核工作,其他单位的医师安排如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临床类医师到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苏州市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参加考核;
  2.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其他机构临床类医师安排;沧浪区到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参加考核;金阊区到苏州市立医院北区参加考核;平江区到苏州市立医院东区参加考核。
  3.公共卫生类医师到苏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参加考核;
  4.口腔类医师到苏州口腔医院参加考核;
  5.中医类医师到苏州市中医医院参加考核;
  6.同济医院、东吴中西医结合医院、圣爱医院、美莱美容医院、苏州大学医院、眼视光医院、化工职业病医院、苏州监狱医院、消防医院、普济护理院、老年病医院、苏钢厂职工医院、市中心血站将参加定期考核临床类医师的名单直接报苏州医学人才服务部,参加苏州医学人才服务部组织的考核。
  沧浪、平江、金阊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行政辖区不具备考核资质的机构上报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名单,统一分类、汇总后,集中送到我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其他各地不具备考核资质的机构,在5月30日前将应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报送指定的考核机构,便于考核机构安排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个方面。
  (一)各级各类机构应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记录医师平时执业活动状况,可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依据之一。
  (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所在机构负责,并将考核结果分别填写到考核表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栏中,加盖公章后送考核机构。
  (三)业务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对医师所在单位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复核,并对其业务水平进行测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后,填写在考核表中并加盖公章,集中移交委托考核单位,由各单位集中送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合格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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