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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卫生服务中收受“红包”行为的处理意见(试行)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医疗卫生服务中收受“红包”行为的处理意见(试行)
(苏卫监〔2008〕9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大各附属医院,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人员从业行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医务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收受“红包”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意见所称“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医务人员收到患者及其亲友主动送给的财物后,要及时退还,并向院、科领导报告,难于退还的,要在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不管主观是否故意、数额大小,一经查实,均按收受“红包”行为论处。
  四、对确认的收受“红包”行为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退还,并处“红包”金额5-10倍罚款;
  2.扣发本人半年奖金;
  3.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两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降聘一级技术职务一年;
  6.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7.对索要、暗示患者送“红包”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8.聘用人员解聘、进修人员退回、临时合同人员解雇;
  9.因收受“红包”被除名、解聘、辞退的,本市范围内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安排其执业,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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