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管理中心责成医院进行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以及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
22.市卫生局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侵占国有资产等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收回国有资产管理权,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3.建立医院管理统筹资金。各医院按不高于当年业务收入的8‰上交市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管理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独立理事和财务总监工资及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的费用。
24.管理中心的管理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发放。管理费的增长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平均收入(按实发数计算)的增长幅度。
25.加强干部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各医院管理中心理事会聘任院长、副院长时,应规范行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院长、副院长职级与医院建制级别相一致,记入档案,并纳入干部日常管理。
七、关于医院收益的分配
26.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医院前三年的平均收支情况,核定总支出比例和净收益基数。如未达到管理目标的,由管理中心抵补。
27.医院净收益作为政府收入,投入医院,专项用于发展。
八、关于财政补贴及投入
28.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的规定,安排财政补助,列入年度预算。除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外,其余经费由市属医院管办分离工作小组根据医院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授让合同履约情况,经过严格考核提出分配意见后核拨,平时由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的90%预拨,其余根据年终评估考核分配意见下拨。
29.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备更新项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科建设等,将继续给予专项拨款。
九、关于职工人事劳动关系
30.管理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继续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31.2004年7月1日后新进的毕业生和新调入的职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2.建立优秀人才准入机制,对医院培养的优秀或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享受同类引进人才待遇。
33.继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推进竞争上岗和岗位工资制度,完善有效的激励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