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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属医院第二轮管办分离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12.管理中心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医院管理中心章程产生。
  13.医院管理中心理事会成员的收入,由受聘医院岗位的薪酬和管理中心管理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岗位薪酬根据医院管理中心对医院的岗位设置以及分配方案确定,医院院长的岗位薪酬上不超过医院职工年平均收入(按实发数计算)的两倍。
  14.理事会成员应自觉遵纪守法,照章办事。违反中心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应劝其退出。理事会成员被查实有收受红包、药品回扣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理事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关于医院管理中心的资金出资方式
  15.医院管理中心的注册资本根据中心管理医院的业务规模等由市卫生局核定,原则上控制在医院业务收入的5‰-15‰的范围内,理事、常务理事(包括副理事长)、理事长按1:1.5:2.0比例,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出资,注入医院,作为流动资金。该注册资金合同期内不得抽回,不得转让。由于特殊原因需退出的,必须由个人申请、理事会后报市卫生局批准。
  五、关于医院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等组织
  16.建立健全各医院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等组织,其组成成员按相关章程和法规的组织程序产生;各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在医院改革发展中,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纪委的教育监督作用、工会的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主人翁作用、共青团的突击队和桥梁作用。
  六、关于对市属医院的监督管理
  17.市卫生局依法加强监管,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医疗质量安全、社会满意度、工作创新和医疗费用控制等内容,凸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18.根据医院的现状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确定合同指标。
  19.实行独立理事委派制。由市卫生局派驻独立理事,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独立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医院管理中心的议事和决策,享有表决权,并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工作。独立理事不得在所派驻的管理中心或其所管理的医院担任领导职务和领取任何报酬。独立理事的名额不计入核定的管理中心理事会成员名额总数。
  20.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市卫生局委派财务总监,负责对管理中心和医院的财务运行以及医院的资产实施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财务总监接受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双重领导,列席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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