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属医院管理中心独立理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2008〕26号)
各市属医院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市属医院管办分离改革,规范市属医院管理中心独立理事的工作程序及其职责范围,保证其独立开展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市属医院管办分离改革的意见》(苏府[2008]81号)等精神,制订了《市属医院管理中心独立理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市属医院管理中心独立理事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完善市属医院管办分离改革的意见》(苏府办[2008]8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市属医院管办分离改革,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规范独立理事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独立理事的设置
1.设置4名专职或兼职独立理事,独立理事在市卫生局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中产生。
2.市卫生局向每个医院管理中心委派2名独立理事。
3.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产生的独立理事不派回原单位,实行交叉任职。独立理事可同时在二个医院管理中心任职。
二、独立理事任职条件
4.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医院管理,从事医院或卫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6.由局机关产生的独立理事,应具备主任科员以上职级;由基层单位产生的独立理事,应为在职或曾经担任过医院中层以上职务的非理事会成员。
7.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独立理事聘用
8.独立理事由市卫生局局长提名,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委派。
9.独立理事的任期与医院管理中心理事的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10.独立理事无故连续3次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由医院管理中心提请市卫生局撤换。
11.独立理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理事辞职应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管理中心或市卫生局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理事辞职后,缺额由市卫生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委派。
四、独立理事行使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