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的通知
(市爱卫会〔200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爱卫会《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年度检查的通知》(苏爱卫办[2008]18号)精神,省爱卫办将组织省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的专家以及部分市爱卫办的人员,组成多个暗访组对已建成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2次以上的不定期暗访检查,对暗访中发现问题较大的市,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明查,督促其进行整改。年度检查情况将作为三年一次的复审的参考意见。
为全面贯彻全国爱卫会、省爱卫办文件精神,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根据苏州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现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环境是一个重要因素,一个良好的环境必将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反之,也将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苏州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依靠良好的环境,努力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为市民、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营造一个十分良好的城市环境。
为此,各区、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发动群众,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档次和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全面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努力营造一个基础设施良好、城市环境优美、市民素质较高的国家卫生城市。
二、要认真学习和对照全国爱卫办2005年颁布《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面落实各项创建指标,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要狠抓薄弱环节,尤其要加强对背街小巷、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五小”行业整治和管理,全面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三、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齐抓共管的原则,积极探索、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力争在城市长效管理的机制、体制和政策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按照省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年度检查的通知》精神(苏爱卫办[2008]18号),各区要对照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今年9月底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市爱卫会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区的国家卫生城市巩固现状,每二个月组织一次暗访检查,对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并将暗访情况及时地进行通报;市爱卫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将组织建设、环保、市政公用、卫生、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于8月下旬至9月上旬对各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情况进行明查。各区的自查情况和市爱卫会、市创建指挥部组织的明查暗访情况将作为年终对各区城市长效管理评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