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农业自然灾害情况报送的通知
(成农办〔2006〕61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自然灾害情况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洪涝灾、风雹灾、雪灾等。
二、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联系人、联系方式互通,确保信息畅通。同时,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三、各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农业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市农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农业自然灾害情况收集汇总、受理区(市)县行政管理部门灾情报告等工作。粮油处、经作处、畜牧处、农机处、市农技总站、市动防总站、市植保站和市农机推广总站等有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具体做好灾情的收集工作,并负责对灾情进行核实和汇总。
五、除重、特大农业自然灾害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外,其他农业自然灾害,须在发生后2小时内,由各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电话和书面传真两种形式报送初步灾情,并迅速核实灾情。灾情核实后,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书面灾情报告(一式六份)上报市农委。
六、各区(市)县农业自然灾害情况,由各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和程序报告市农委,并经市农委核实汇总后逐级上报。
七、各区(市)县以当地党委、政府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农业自然灾害情况的,应同时抄送市农委。
八、农业自然灾害情况,一般不得越级上报。如遇紧急特殊情况确需越级上报的区(市)县,须同时按规定和程序抄报市农委。
九、发生动物重大疫情和植物重大病虫害(包括农业生物灾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