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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十强民营企业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市十强民营企业评选设经济评分指标(权重80%)和创新评分指标(权重20%)。
  (一)经济指标及评分办法
  1. 营业收入(产品销售):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产品销售)达3000万元计3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
  2. 纳税额:两年平均纳税额达100万元计5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万元的不加分。
  3. 利润额:两年平均利润额达200万元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20万元的不加分。
  (二)创新指标及评分办法
  1. 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4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10分。同一商标同是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外注册商标的,只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
  2. 名牌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每个计40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拥有市名牌产品每个计5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只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
  3. 获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各种认证,每项计20分。
  4. 专利:拥有国外专利每项计20分。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计10分,拥有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3分。
  5. 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5分;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
  同一项目同获国家、省和市级奖的,只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
  6.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计40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县级以上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汕尾市十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新成果有效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中小企业局。上报材料包括:十强民营企业推荐报告、十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
  第十条 市十强民营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经公示后,选取前10名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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