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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日)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新建建[2008]20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一并贯彻落实。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自治区和州、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许可后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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