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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高等院校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饮用开水不得收费。

  (六)高等院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垃圾处理费。

  (七)高等院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高考通知书邮寄费、招生录取费等。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它不得收费的项目。

  三、高等院校提供以下服务可收取服务费。

  (一)建立计算机校园网络的高等院校,学生(或教职员工)自愿入网的,可收取网络使用费。学生网络使用费(包月)按每用户每月最高不超过20元计收,教职员工网络使用费(包月)按每用户每月最高不超过30元计收,零星使用网络的用户每小时不超过1元计收。

  (二)高等院校为离校学生查阅其在校期间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费,查阅档案材料每次2元,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份5元;学生毕业两年内档案由院校免费保管,两年后院校可参照人事部门档案管理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保管费用。

  (三)高等院校提供资料复印等服务,由院校按补偿成本的原则自行核定收费标准;需院校提供外语翻译服务的,可由院校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收取翻译费用。

  (四)高等院校为学生、教职员工再次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工作证等按实际购进价格收取费用。

  (五)高等院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时可收取体检费。其收费标准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学生自愿到院校医院(门诊)看病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外,其它医疗费可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

  (六)高等院校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洗澡、被褥、衣物洗涤(公寓化管理提供被褥洗涤除外)服务的,由院校按补偿成本的原则自行核定收费标准。

  (七)高等院校学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高等院校面向社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并收费,如车辆对外租赁、对外租用教室、礼堂、体育设施、计算机室、语音室、琴房设备、展览、摊位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服务,由院校与被服务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受部门或单位委托可向学生代收以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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