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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五)结合城市的实际,开展地震小区划、地震活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等地震安全工程基础性研究,编制城市防震减灾规划,并做好研究成果的有效推广应用。

  (六)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具有较完善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市级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具有专业的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救灾队伍具备1小时内在灾区开展救援的能力;具有城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强的地震灾情快速上报能力;在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经常性地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七)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每个辖区至少建成1个应急避难场所。

  (八)开展城市建设项目抗震管理与服务,加强城市规划选址及建设项目选址服务、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抗震设防参数服务和公共设施震害预测等。

  (九)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建立起防震减灾宣传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学校、进社区的工作机制,建成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城市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避震避险技能。

  (十)建立起城市地震安全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地震灾害社会公共信息服务。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注意点面结合,讲究实效。要加强协作联动,积极整合资源,加快规划建设,改善薄弱环节,落实抗震防震标准要求,全面强化防震减灾基础,提升综合防御能力。要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形成创建活动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水平。在创建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的基础上,可向省申报防震减灾示范城市。

  四、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主体。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申报主体为地级以上城市。

  (二)认定办法。省防震减灾示范城市认定工作由省地震局负责,宣传、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负责组建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审查认定工作组,成员包括从事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组负责对创建城市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实地检查和综合评审,并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评分,形成综合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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