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摊比例按《四川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测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三)各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大对不同时期强制免疫的免疫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的动物疫病要及时对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畜牧食品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督查组要及时掌握本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八、其他
各地在做好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Ⅱ型链球菌病、牛副伤寒和三州牛、羊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我省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9〕1号)规定执行。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的免疫工作,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