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省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免疫效果评估等科学研究,追踪病毒变异情况,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疫苗生产供应企业负责保证疫苗质量和疫苗供应,做好售后服务,承担疫苗质量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逐级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省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疫苗质量和中标生产企业履约诚信度的评估工作,并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核。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