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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四)文化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五)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贷款银行评估初审意见书、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文化产业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每年申报情况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中央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必须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筛选。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当年未完成的大型项目,项目企业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以及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企业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化产业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终了5个月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考评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属文化企业的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按预算级次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负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今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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