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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行[2011]9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83号)精神,省财政设立了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81号),特制定《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83号)精神,我省设立了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管理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的扶持;

  (二)对文化创意、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旅游演艺等文化企业重点项目和产品的扶持;

  (三)对原创动漫、数字广播电视、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业态及传统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的扶持;

  (四)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是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年限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和年限。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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