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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08﹞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

  按照国家测绘局统一部署,依据《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现就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受国家测绘局委托负责甲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乙级以下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和驻地甲级测绘单位年度注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

  二、注册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均应参加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三、注册方式

  甲级测绘单位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并将纸质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备案。

  四、注册核查的内容

  依照《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主要对测绘单位资质符合情况、遵守和履行测绘法律法规各项制度情况、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情况、测绘成果质量和单位信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今年年度注册核查重点是依法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情况,测绘项目招投标、发承包活动是否规范,测绘合同行为是否履约,市场交易行为是否正当,市场竞争是否公平,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买卖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等测绘活动是否合法,测绘单位信用状况是否良好,填报测绘行业统计数据是否按时准确等。

  五、核查方式

  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主要采取单位自查,市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检查和省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六、时间要求

  年度注册工作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2月25日前甲级测绘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上报。

  2月29日前各市完成辖区内乙级以下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的核查工作。

  3月1日至3月10日省厅对部分市年度注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3月11日至3月25日省厅进行资质证书注册登记。

  3月31日前省厅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七、持证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 一式二份。

  (二)《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2007年度完成的测绘项目情况(纸质和EXECL格式电子文本各1份)。

  (六)2007年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汇交证明件(复印件)。

  (七)2007年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的投标书、测绘合同、检查验收报告书复印件(甲级测绘单位仅提交50万元以上项目,乙级测绘单位仅提交20万元以上项目);

  (八)申请变更事项的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除《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和原件外,其它上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八、有关说明

  (一)年度注册期间不受理测绘资质申请,有关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变更事项一并办理。

  (二)2007年度内新取得测绘资质或资质等级升级的测绘单位,仅在其《测绘资质证书》上加盖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章,不进行年度注册核查。

  (三)各市到省厅注册登记时间:3月11日至17日,滨州、东营、日照、聊城、威海、莱芜、济宁、泰安;3月18日至25日,济南、淄博、潍坊、临沂、青岛、烟台、德州、枣庄、菏泽。

  (四)注册登记时各市应上报省厅的材料:

  1、年度注册工作总结。

  2、《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情况统计汇总表》。

  3、《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仪器设备检定情况统计表》

  4、《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报告书》(1份)及更新后的数据盘。

  5、《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6、《2007年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项目汇总表》(纸质和EXECL格式电子文本各一份)。

  7、《申请变更单位信息一览表》和有关文件。

  (五)文件中涉及的所有表格均可登录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www.sddlr.gov.cn)。

  九、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加强年度注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测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对其从事测绘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

  (三)要以年度注册为契机,对测绘市场进一步规范。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转借、转让资质证书,超资质范围作业,非法转包、分包,低价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依法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成果汇交的给予警告,限期责令补办,逾期未补办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是反映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综合情况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核查的主要依据,持证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所填写内容必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本单位印章。对填写不规范或不完整的,予以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

  (四)对不参加年度注册的,要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连续两年无业绩的,不予注册,按有关规定注销资质;业绩较差的视情况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连续两年不予注册的单位注销资质;连续两年缓期注册的单位,视情况不予注册或降级。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1、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略)
  2、2008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3、申请变更单位信息一览表
  4、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仪器设备检定情况统计表
  5、2007年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项目汇总表(略)

  附件3:
  申请变更单位信息一览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章):

单位名称

申请变更事项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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