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延长审批时间,经受理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决定书》),同时抄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申请表审核部门、出具无偿使用公函部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见附件三),退回申请材料,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理由。同时抄送申请表审核部门、出具无偿使用公函部门。
第十六条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持《决定书》到指定的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四)。
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据《决定书》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时,按照
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一)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