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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要求,结合贯彻省政府[2007]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保护、落实省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探索新时期基本农田保护有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设立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6]206号)精神,在对各市报送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研究,现确定19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见附件1,含国土资源部批准的5个国家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计划建设总规模103万亩,其中国土资源部批准的5个示范区,计划建设总规模50万亩,拟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14个省级示范区计划建设总规模53万亩,拟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

  通过设立示范区,建设高标准、高产量、有特点的基本农田和特色农业区,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

  示范区第一期建设方案经审查,近期准备启动建设,并按项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实施管理,计划建设规模为44万亩(见附件2),拟用1至2年的时间建成。为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过如下:

  一、示范区内土地必须集中连片,做到无零星分散建构筑物、无废弃地、无闲散地、无坟头;田块平整规则,平原地区要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坡地要实现水平梯田化,达到“保水、保肥、保土”要求;水利设施要配套,建设标准要高,能发挥长期效益;田间路、生产路布局要合理通达,能适应机械化耕作需要,建设标准要高;要配套防护林网,特别是主干路、沟、渠两旁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营造农田防护林。

  二、示范区档案资料要完整齐全,保护图件做到清晰,具有统一标定的区、片、块位置和编号,能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永久保存;要落实动态监测措施,数据资料能及时更新;保护标志要按照国家新的标识标牌的要求统一规范设置。

  三、示范区贵在建设,贵在示范。各示范区要结合基础性工作,完善基本农田调查登记、图件数据、标志资料等管理;结合完善责任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动态监管;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目标,并探索建立后期管护的长效机制和措施,使其发挥长远效益,成为本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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