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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4)审批时间:2008年8月1日-9月30日。

  2.省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08年10月8日-10月12日。

  (2)受理地点:省国土资源厅。

  (3)受理范围:部受理范围以外的乙级、丙级地质勘查资质。

  (4)受理方式:各申报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和报盘系统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5)审批时间:2008年10月13日-12月15日。

  三、申请人应提交和附具的材料

  (一)按填写说明要求填报的《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立),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格式)1份。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一律打印,不收复印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企业法人应出具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出具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三)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有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等证明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并附电子文档)。勘查技术人员应是申请人申请时在编或在册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按《申请书》中专业顺序、职称从高到低顺序填写,每个专业应有小计合计数。男性应不大于60周岁,女性应不大于55周岁,上报国土资源部申报材料人员年龄截止到2008年7月26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材料人员年龄截止到2008年10月7日。聘用人员凭聘用合同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聘用”字样。聘用人员应附具聘用合同复印件及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勘查技术人员清单与报盘系统人员名单保持一致。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应出具我国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或我国军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证、警官证。复印件与彩色扫描电子文档与技术人员清单的排序一致。

  (六)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应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填写。同一页A4纸中上方为身份证明,下方为本人职称资格证明。

  (七)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并附电子文档)。地质勘查设备仪器清单按《申请书》中专业要求配置的设备仪器顺序填写。只填写与申请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有关的勘查设备、仪器。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附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附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购置发票或调拔单等证明文件的顺序应与勘查设备仪器清单表顺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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