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13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勘部门、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做好我省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
(一)总体安排
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2008年,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2009年以后,为提高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效率,依照《条例》要求,除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变更采取日常受理审批外,其余均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每年集中受理审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省每年4月和10月为接收报件时间(节假日除外),报件接收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依法集中受理审批。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二)2008年工作安排
2008年下半年,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1.部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08年7月27日-7月30日。
(2)受理范围: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3)受理方式:申报甲级资质的各地勘单位将申报材料和报盘系统于7月24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进行技术人员重复查询,并将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汇总数据集中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