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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责任单位:质监、经信等部门)

  (三)加强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的监管

  全面排查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实行食品添加剂实名销售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销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责任单位:工商等部门)

  (四)加强饲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

  1.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及食用农产品环节。全面排查农畜产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种养殖大户和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指导其正确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合理使用农药,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严厉打击在兽药和饲料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过程中的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在水产品养殖、运输、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行为,坚决取缔无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非法奶站。

  (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林业、工商、经信、公安等部门)

  2.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全面排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监督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和实名登记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和添加苏丹红、荧光增白剂、石蜡、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以及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生产中违法添加药物及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

  (责任单位:质监、经信、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公安等部门)

  3.食品流通环节。全面排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小摊贩,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中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销售假劣保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在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工商、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

  4.餐饮服务环节。全面排查餐饮服务企业、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饮摊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检查。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其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索票索证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制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专人管理、专柜存放、规范使用。要特别加大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滥用着色剂等违法行为和使用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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