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专家评审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主要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实际;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土地复垦方案报送评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
(二)土地复垦方案组织评审权限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组织评审。
依法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及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依法需报市、县(市、区)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三)评审组织方式
1、建立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库。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库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评审经验的专家组成。
2、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至七人,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项目评审由专家组组长负责。
(四)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采取网上电子阅档审核、审查纸质报告资料及图表附件、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专家会议评审的基本议程包括: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向专家组汇报;专家提出意见,并向编制单位提出质询,与编制单位沟通;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各专家意见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专家和专家组组长分别签字;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统一书面意见,反馈给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
专家评审的意见分为评审通过、评审不通过、修改后评审通过三种类型。对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年度内一项目两次未被通过评审或年度内出现两项目未被通过评审的,本年度内停止受理评审该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并取消其备案资格,待整顿合格重新获得备案资格后方可受托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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