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搞好农民身份证明审核工作的通知
(成农办〔2006〕86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6]52号)精神,切实把“放开我市农民到城镇入户和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市外人员向我市农村迁移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市公安局、市农委等七部门联合通知要求,现就认真搞好农民身份证明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表格的发放工作。“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表格由市农委统一印制(样表附后)。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和高新区经发局按所属乡镇(涉农街办)数量统一领取后于2006年11月22日前组织发放到各乡镇和涉农街办。跨区域向城镇集中的农民和农民婚迁等人员直接到所属乡镇政府(或涉农街办)领取。
二、认真落实审核办理机构。按照成公发[2006]368号通知要求,“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应由当地镇乡(涉农街办)、村(社区)、组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区(市)县级的审核工作统一在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经贸发展)局的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办理,具体业务工作由农经科站(或中心)进行指导。全市农业部门统一于2006年11月22日开始受理此项业务。
三、明确审核的类别和要求。农业人口婚迁,原籍本市农村的复员和退伍军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的人员,由迁入地区(市)县、乡镇(街办)、村(社区)、组分别审核和签署意见。跨区域迁移到城镇的本市农民,由迁出地区(市)县、乡镇(街办)、村(社区)、组分别审核和签署意见。
四、严格审核工作程序。“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审核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一)农民填写好的“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表格,按类别先交由迁入地或迁出地村民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二)按类别交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三)迁入地或迁出地乡镇政府(街办)根据村(社区)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四)迁入地或迁出地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街办)、村(社区)和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