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结合当前全省待安置人数等实际情况,最大程度地挖掘接收潜力、开发岗位资源,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尽快下达。要将近几年来新成立的各类国有单位、股份制公司等纳入安置计划,充分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各市未分解下达的安置计划要抓紧分解下达,各单位未完成的安置任务要继续抓紧完成。各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全面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凡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无效,不得执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其军龄应视为本单位工龄,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替代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和5至8级因战因公残疾士兵。各级民政、财政、地税部门要继续做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征缴管理工作,对确实不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民〔2007〕26号)的规定,主动核办征缴手续,及时划拨财政专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及时解决军地交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做到只要部队交得出、地方就要接得下,确保年度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都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扎扎实实落实好各项安置政策。一是要加强领导。要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协调、亲自督导,具体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恪尽职守、求真务实,确保安置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二是要督促检查。要由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对工作进展缓慢、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行业和单位,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督办,酌情通报批评;对拒收或变相拒收的单位,撤销其精神文明单位等相关荣誉称号,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督导改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城镇退役士兵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