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校验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33号)
各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各医疗保健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严格依法执业,确保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近期我局将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除吴中、相城区)均需参加年度校验。
不在同一地址医疗机构的分院、门诊部需分别校验。
二、需提交的校验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可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5.2007年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总结。
三、校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