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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27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级类评审,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水平,确保集体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类名称的调整
  为保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类名称与其机构分类名称的一致性,将原托幼机构的江苏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苏州市现代化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合格园五个级调整为江苏省优质园、苏州市优质园(以下简称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三个级,取消原来的一、二类幼儿园。原江苏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苏州市现代化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转评为省优质园和市优质园卫生保健合格单位。
  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新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预评审
  1.预评审分工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办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预评审工作。
  2.预评审程序
  (1)新办托幼机构填写苏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预评审申请表(附件1,可从网上www.fwzx.suzhou.gov.cn下载),与其他材料一起递交所辖卫生行政部门。
  (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苏州市举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试行,附件2)组织专业人员评审,填写《苏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预评审验收表》(附件3)存档,符合条件单位颁发《苏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预评审合格证明》(附件4)。
  (3)已登记注册的托幼机构,应在六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申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级类评审。
  (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类评审
  1.市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分类评审
  苏州市成立市级儿童保健专家评审组(附件5),组织对市区省优质园卫生保健合格的评审和校验;各区负责对辖区内市优质园、合格园卫生保健合格的评审和校验。
  2.各县级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分类评审
  各县级市负责对辖区内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卫生保健合格的评审和校验。
  3.分类评审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的3月、9月中下旬。
  (2)使用统一分类评审表:托幼机构填写苏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类评审申请表(附件6,可从网上www.fwzx.suzhou.gov.cn下载),与其他材料一起递交所属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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