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及法定实施机关
| 委托机关
| 受委托机关
| 备注
|
市文广新局
| 1
| 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36条(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8、9条(省出版主管部门审批);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55项(地级以上市)。
| 地级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事项
|
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含复印、打印、影印等)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的审批除外)
|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9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2、 省政府令142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62项(地级以上市)。
| 地级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县级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第32条;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第4条
|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 县(县级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4
|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5条;《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部印发<福利企事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福[2007]33号)第一、第二点
|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 5
| 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审批(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县(县级市)的毗邻镇(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的县(县级市)际班线经营)
| 《道路运输条例》第7、8、10、11条:“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市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批”。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行政许可事项
|
6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市管公路)
| 1、《公路法》第8、45、5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管理职责);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7、21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3、交通部令《路政管理规定》第10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18条。
| 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行政许可事项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
7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市管公路)
| 1、《公路法》第8、14、16、55、57条;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7、21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3、交通部令《路政管理规定》第15、18条;4、交通部《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3条;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行政许可事项(还需经有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涉及修改县道规划的,还需报市政府批准)
|
8
|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行驶,限于县道)
| 1、《公路法》第8、50、57条(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行使公路管理职责);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9条“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3、交通部令《路政管理规定》第13、18条;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 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行政许可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9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许可(市管公路)
| 1、《公路法》第8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级政府确定”; 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44条(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第57条“除本法第47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依照本法第8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2、《广东省公路条例》(2008年7月修订,2009年1月起施行)第3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21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3、交通部令《路政管理规定》第9、18条“除省级政府根据《公路法》第8条第二款对国道 、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属于县道的,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 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 行政许可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
|
市交通运输局
| 10
|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含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2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18、20条;
3. 《广东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第1条。
| 地(市)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事项
总投资限额1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及中小桥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