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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黔建设通[2010]504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31日发布第609号公告, 批准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抓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工程抗震设计及抗震设防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发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强组织学习和宣贯培训,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标准的有关要求,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三、201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设计合同的按设计合同约定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2010年12月1日起签订的设计合同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四、依据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我省主要城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按规范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A.0.21贵州省参数执行。

  五、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提出了关于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原则规定,为明确建筑工程的抗震性能,自2010年12月1日后出具的施工图在总说明中应明确该工程的抗震性能。首先应明确抗震设计有关基本参数,具体包括:建筑主要功能,建筑单体的体型、层数、层高、主要跨度、结构形式、基础形式等,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抗震设防类别、结构抗震等级等;然后应明确说明该建筑物抗震设防目标,最低目标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总则1.0.1条的要求。有条件的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提高抗震设防要求,并按较高的抗震设防目标进行设计,或按照设计规范采用隔震、消能减震等新技术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这类建筑也应在设计总说明中表述清楚预计达到的抗震设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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