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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3)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4)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保存。
  7.我市2005年7月1日正式启用卫生部及公安部2004年制定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此之后不再使用其他版本的《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如居民特殊需要,则由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查实有关病历资料后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项目内容的情况说明信函,加盖单位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出生公证。
  8.在苏州大市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沧浪、平江、金阊三古城区到苏州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高新区到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业园区到工业园区疾病防治中心;相城区到相城区预防保健中心;吴江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吴中区到各市、区妇保所)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后申报户籍登记,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籍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发证。
  9.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文件(经出具出生证明文件的主管机构盖章认可)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确认盖章后,办理户籍登记。
  10.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上注明情况后,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三、关于换发、补发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国公民出生时血亲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一经签发即生效。《出生医学证明》仅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资料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资料,其中部分资料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没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随意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办理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2.打印证件时由于操作或签发人员误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时,发证单位作如下处理:
  分娩出院后发现错误的,证件签发人应认真核实当事人的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等资料,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联系单》并在备注栏内填写更改内容及相关说明,接生人员签字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当事人凭联系单、原《出生医学证明》、《围产保健卡》、双方父母身份证以及其他签证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申请换发证。换发证件后由签发机构留存原《出生医学证明》和签发联系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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