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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5.加强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检查核实一次,并做好督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照要求,规范签发
  1.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监护人认真阅读《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按要求做好办证前的各项准备。领证时须携带《生育健康电子保健卡》和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完整,不得有空缺项。正本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3.我市的《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签发管理,填写项目全部由电脑打印,手工填写的属无效证件。副页和存根联的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后,签发机构方可在“接生单位(盖专用章)”栏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提高打印质量,因打印质量产生的废证,统一上交妇幼保健专业机构逐一登记废证号码、报废原因等,然后集中销毁,并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须严格按照当事人实际情况填写,不得擅自变更伪造相关信息,同时须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上完整做好相关登记,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登记本上备查,违规签发的证件视为无效。
  5.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为每位在本单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出生医学证明》。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如因人为管理不善或违规导致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责任。
  6.对于在非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婴儿父母或监护人须到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具体按照苏卫疾控[2004]15号文件办理。须提供以下资料:
  (1)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护照);
  (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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